停电引发的一场纠缠不清的医疗事故
作者:刘君 更新时间 : 2014-09-21 浏览量:527
停电引发的一场纠缠不清的医疗事故
案情回放
律师分析
本案的患者家属最初是以赵的工作单位某三甲医院、赵某及美润医院三方作为被告告上法庭的,在开庭审理中因与某三甲医院之间未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于是撤销了对某三甲医院的诉讼,仅以赵某与美润医院为被告。本律师是在这个阶段接受了赵某的委托代理此案。接案时,因部分媒体对于此案带有浓重感情色彩的报道,出现了许多不利于赵医师的言论,赵本身正承受着巨大的舆论压力。律师详细地向被告了解了案件情况,看了孙某出据的证明材料,询问了主刀医生黄某,并且调取了原告的病例档案,对于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本案原告因病入住美润医院,术后左侧肢体出现瘫痪,构成残疾。残疾究竟是医院存在过错出现医疗事故所致,还是术后病发症的结果?这是最终决定被告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的前提和依据。如果是病发症所致,医院就无需承担责任,若真的构成医疗事故,那么医院就要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但对于赵心平个人无论哪种情况都不负有经济赔偿责任。
从事实上说,据卫生部门封存在的病历来看,他只是应邀与其他专家一起为原告做过几次会诊。从法律上讲,任何医疗事故承担的主体都是医院。由于患者是与医院建立的合同关系,无论是本医院的职工还是外聘的专家,按医院的安排从事的工作是职务行为,因履行职务产生的后果应当由单位来承担。如果是医生在术中存在重大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其承担的责任也只是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承担的是刑事责任,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2002年9月,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法庭调查时原告代理人将茅头直指被告赵某,称是王某经赵某介绍住进了美润医院,并承诺如果住进美润医院,他可以亲自主刀,并且赵某医师亲自在原告病历本的背面写上了去医院怎么走、去了以后找皇某,上面有赵某的笔迹为证。第一次术后对于原告出现的情况,赵某作为手术医生未引起足够重视延误了诊断及治疗,二次手术中的突然停电,对手术质量、时间和效果带来不利影响,其医疗及医院管理行为存在明显过失与不当。第一被告也将责任推到了赵某身上,称医疗技术方面的责任问应由赵心平承担,医院只承担管理不当的责任,并且医院曾经发生过转让,此事故发生于转让前,故现在的医院不承担责任。
从案件的事实来讲,对于本案的被告赵某而言,是否为原告做了手术、在原告的手术中处于何种角色,这该是本案事实部分争议的焦点之一。
面对原告及第一被告的联合指控,被告律师就案件事实部分即赵某是否参加手术这一争议向法庭出具了孙某出具的证词,证明其与原告相识、会诊、探望均系受朋友之托,同时出具病历档案和手术记录,证明被告对于原告仅是与其他专家一起会诊,而并非是主刀医生。
法庭辩论阶段,赵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成为案件一个争议焦点。被告律师就事实与法律提出了辩论意见:赵某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首先就行为事实上看,原告并无证据证明手术系赵医生所做,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赵医生参与过会诊。而会诊产生的法律责任与后果也是由邀请单位即医院来承担的而并非参与会诊的医生。如果说赵心平医生因会诊而要承担赔偿责任,那其他的会诊医生不是全成了本案的被告了吗?患者王镜乾之所在抓住被告赵心平不放,完全是一种主观迁怒行为,认为是赵某介绍到美润医院就注定了一个悲惨的结局,这一点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其次,即使赵某确实做过手术,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患者是与医院建立的合同关系,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医疗事故的责任也应由医疗机构即美润医院承担。从现行的法律来看,任何医疗事故承担的主体都是医院、患者和医院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而不是与主治医生之间形成合同。无论是本医院的职工还是外聘的专家,按医院的安排从事的工作是职务行为,因履行职务产生的后果应当由单位来承担。如果是医生在术中存在重大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其承担的责任也只是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承担的是刑事责任,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庭审当中,法院委托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此次医疗行为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认为美润医院延误了诊断及治疗,突然停电对手术质量、时间和效果带来不利影响,其医疗及医院管理行为存在明显过失与不当。
专家点评